| 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審核和鑒別 |
| 發布日期:2025-11-17 來源:互聯網 瀏覽次數:1650 字體: 小 中 大 |
干部檔案材料的鑒別工作就是將收集的干部檔案材料,進行審查和鑒別,甄別材料的真偽和價值,決定是否歸檔的工作。它是開展系統整理工作的前提,是確保干部檔案精煉、真實的重要手段。重點核查以下內容。 (一)判斷材料是否屬于干部其人 干部檔案是以個人為單位整理保存的,首先應判斷歸檔材料是否屬于干部其人的,要仔細辨別同姓同名、異姓同名或一人多名的情況,絕對不能發生同名異人、張冠李戴的錯誤,材料如有錯裝應及時更正。 對于不屬于干部檔案或重復多余的材料,應清理出來。對其中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可交文書部門或轉有關部門保存。不屬于干部檔案內容,比較重要的證件、文章等,組織不需要保存的,退給本人。無保存價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應登記報主管領導批準銷毀。 (二)審查材料是否齊全、完整 歸入干部檔案的材料應力求完整。更改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等須有上級批復,個人擅自更改的不予確認;政審材料一般應具備審查結論、調查報告、上級批復、主要證明材料、本人交代材料等;處分材料一般應具備處分決定(包括免予處分的決定)。調查報告、上級批復、個人檢討或處分的意見等。上述材料屬于成套的,必須齊全、完整。對頭尾不清,來源和時間不明的材料,要清查注明后再歸檔,凡是查不清楚、對象不明確的材料以及重份文件不能歸檔。 發現檔案中缺少有關材料,根據審核清查結果,將所缺的材料填寫在《索取所缺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登記表》(一式兩份),向干部所在單位索取,可以先清查催收缺件材料,再進行整理;也可以邊整理邊催收缺件材料。 (三)審查材料是否手續完備 審查歸檔材料是否已辦理完畢,是否手續齊備。凡規定需由組織蓋章的,要有組織印章。審查結論、處分決定、組織鑒定、民主評議和組織考核中形成的綜合材料,應有本人的簽署意見或由組織注明“經過本人見面”。個人擬寫的材料應有形成時間及本人簽字。干部任免呈報表、審批表須注明任免職務的批準機關、批準時間和文號;出國出境審批表,須注明外出任務、目的及往返時間等;干部履歷表等組織或個人填寫的表格應逐項填寫,不能出現空白。凡不符合歸檔要求,手續不完備的檔案材料,須補辦完手續后歸檔。 (四)審查檔案內容尤其是“三齡二歷”是否客觀真實 全面審查檔案材料的真實性,特別要審查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簡稱“三齡二歷”)等信息是否正確,前后記載是否一致,填寫是否規范。“三齡二歷”主要對照履歷表中干部本人所填時間和歷次干部任免表中組織填寫時間來審核。若填時間前后一致,則不作處理。若前后不一致,則看檔案中有無進行更改的基本材料:本人申請、組織認定以及依據材料。若有認定且材料齊全,則不作理。若有認定,但缺材料,則應向認定單位索取。若沒有組織認定,按正常工作程序予以確認。檔案中應有與本人學歷、學位相應的學歷、學位材料。缺少學歷材料的,應從有關學校、干部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補充收集,如查不到,可將畢業證書復印件補入,并附上就讀學校學歷學位管理部門或檔案部門有效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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