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誰形成 誰整理 誰歸檔 |
| 發布日期:2025-12-29 來源:蘭臺驛站 瀏覽次數:1113 字體: 小 中 大 |
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國家檔案局發布第13號令)第九條規定,機關檔案工作機構或檔案工作負責部門(簡稱機關檔案部門)應當配備與工作量相匹配的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機關檔案業務工作。機關文書或業務部門應當指定人員,承擔相應部門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第二十七條規定,機關文書或業務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形成的歸檔文件材料,交本部門指定人員保管。 第三十五條規定,機關檔案經文書或業務部門整理完畢后,應當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機關檔案部門歸檔。 第5號國家檔案局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按照國家檔案局關于文件材料歸檔的規定,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由單位的文書或者業務機構收集齊全,并進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從而明確,一般都是機關的文書或業務部門形成檔案,機關文書或業務部門應當指定人員,承擔相應部門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簡而言之,就是“誰形成 誰整理 誰歸檔”。 1.《科學技術研究檔案管理規定》 第15號國家檔案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令 第十一條??各單位檔案管理部門集中統一管理本單位科研檔案,對本單位科研文件材料的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協助科研人員做好科研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歸檔及科研項目結題驗收等工作。 2.《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管理辦法》 第16號國家檔案局令 第二十條責任部門應當按照相應門類檔案整理規則對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文件材料進行組件(卷)、分類、排列、編號和編目等整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時歸檔。 3.《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79號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
第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會計檔案。單位也可以委托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機構代為管理會計檔案。
第十條 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歸檔范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4.紀檢監察機關案件檔案管理辦法 第二章 案件材料的立卷和歸檔 第五條 案件材料分為檢查(調查)類、審理類和信訪類。第六條 案件材料實行案件承辦部門立卷制度,做到誰辦案誰立卷,案結卷成。第七條案件承辦人員應從受理辦案開始,注意收集辦案全過程形成的材料,結案后及時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遺漏或缺損,應附說明。案件材料以案件為單位整理立卷。兩個以上單位合辦的案件,主辦單位保存原件,協辦單位保存復制件或打印件。 5.《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61號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在工作中形成的屬于歸檔范圍的全部檔案應當由檔案部門集中統一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干部人事檔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機關或者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統一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按照“誰形成、誰歸檔”的原則,及時收集整理列入歸檔范圍的文件材料,嚴格按規定移交歸檔。 6.《人民檢察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 第三章 收集與整理 第九條 辦案部門在案件辦理完畢后,應當依據《人民檢察院訴訟文書材料立卷歸檔細則》要求,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條檔案部門應當嚴格審查歸檔質量。對符合要求的檔案,應當履行交接手續;對不符合要求的檔案,應當退回辦案部門重新整理。 7.《人民檢察院訴訟文書材料立卷歸檔細則》 第五條案件承辦人應當從受理案件開始收集有關訴訟文書材料,結案后及時整理,確保材料齊全、完整,符合歸檔要求。發現遺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補齊或者補正。 8.《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 第四條 人民法院檔案機構負責監督和指導本院各審判業務部門訴訟文書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歸檔及訴訟檔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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